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牧
网红博主发布的带货短视频,不料被网店悄悄用作商品悬浮广告,未经授权搬运视频算不算侵权?嘉禾法院如何定责判赔?一起来看本案!
原告系某社交平台拥有100万+粉丝数的博主,被告系拼多多购物平台某店铺的经营者。原告曾在社交平台发布多个介绍某款洗发水的带货视频,被告在其店铺相关洗发水商品页面嵌入该视频用作悬浮弹窗推广,产品销售单价50余元。

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,在自身所经营的网购平台店铺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带货视频推广、销售其产品,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,从而获取商业利益,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。
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本案中,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商品链接悬浮窗中,使用含原告肖像的带货视频用于商品宣传,该行为未经原告同意,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,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就此获得合理赔偿。关于赔偿金额,案涉商品销量系长久累积形成,并非全部因使用案涉视频促成。且部分销量数据存在修改情形,综合原告知名度、被告过错程度、案涉视频用途、传播范围及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等因素,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 000元。
互联网时代,信息的获取和发布更为容易、迅速,随着自媒体与各类网络平台软件的发展,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元、新型,本案中的肖像侵权行为就是一类典型。
肖像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擅自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这既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,也是对网络创新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。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照片时,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确保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,切勿因一时的利益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八条:自然人享有肖像权,有权依法制作、使用、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。
第一千零一十九条: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一千零三十二条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责编:刘建军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